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初108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碚区源鑫城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云荟路214号、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CPDK8T。
被告:泉州市中牧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溪口工业区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708992267。
法定代表人:黄贞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北碚区源鑫城建材经营部、泉州市中牧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受理。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