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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船山区快乐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知民终80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船山区快乐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船山区快乐惠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8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船山区快乐惠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东兴干道60号永兴财富商城01-02室。

经营者:常岳军,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船山区快乐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9知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船山区快乐惠超市于2020年3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船山区快乐惠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船山区快乐惠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上诉人船山区快乐惠超市负担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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