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71号原告:李超,男,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水口镇凯洛五金加工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后溪开发区岗顶后山1号之一。
经营者:邝玉婵。
原告李超诉被告开平市水口镇凯洛五金加工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面盆单孔龙头(5196)”】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李超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超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超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