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473号 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科聂电子商务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开发区海裕路毛衫产业创新园。
经营者:曾庆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