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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华与海阳市科聂电子商务服务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473号
案件名称唐光华与海阳市科聂电子商务服务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光华;海阳市科聂电子商务服务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473号 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科聂电子商务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开发区海裕路毛衫产业创新园。

经营者:曾庆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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