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872号原告:泰莱白兰德公司,住所地美国新泽西州费尔菲尔德双桥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阿吉特·库巴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晖,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齐兆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泰莱白兰德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天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名称为“可扩展及可收缩软管”(专利号:ZL201210436249.8)发明专利权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被告山东天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山东天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