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523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南鲁山镇兴东家电商行,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鲁山镇三岔店村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主要负责人:房兴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成义,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南鲁山镇兴东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