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403刑初267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晓阳,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个体,住长治市。
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勇,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潞检刑二刑诉〔2020〕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晓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郭文娜、被告人侯晓阳及其辩护人刘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侯晓阳通过微信从杨和江(另案处理)处购进大量假冒X牌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自恢复式过欠压保护器等电器,在本区紫坊凯丰物贸园X号其经营的X电器店铺内准备销售。
2019年10月28日,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店销查获假冒X牌电器858个。
经鉴定,该电器为假冒注册X商标的商品,总价为231958元。
2019年11月12日,侯晓阳赔偿浙江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50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晓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商标注册证、赔偿协议书等书证,证人郝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晓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
被告人侯晓阳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被告人侯晓阳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结合潞州区司法局出具的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晓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罚金已缴纳30000元。
) 二、扣押的假冒正泰牌电器858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