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443号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215号302。
法定代表人:杨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川汇区李三鹏日用百货商行,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建设路西段。
经营者:李三鹏。
(起诉状列明)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川汇区李三鹏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