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丁记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景宜园小区开宝路西。
经营者:丁文清。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丁记超市、丁文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765.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丁文清向我院缴纳案款7815.00元,转执行费50.00元,余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