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60号原告:张卓炎,男,汉族,1956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普,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凯质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高滘工业区4号地块之二第二层办公室01间。
法定代表人:段某1。
原告张卓炎与被告佛山市凯质达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椅上座(MY3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卓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卓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