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4426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OUPHEADQUAR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武霖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园前路42号首、二层自编20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8。
法定代表人:唐盛安。
被告:唐盛安,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武霖峰贸易有限公司、唐盛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武霖峰贸易有限公司、唐盛安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