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60号 原告:济南鲁味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民营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剑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现伟,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光义,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现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冰,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济南鲁味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光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济南鲁味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查明,聊城市东昌府区鲁味斋水岸花语分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徐光义,经营场所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水岸花语便民市场11号,注册日期为2019年6月12日,注销日期为2020年3月13日。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鲁味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徐光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鲁味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济南鲁味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