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859号原告: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俞春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萍,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恒台县。
法定代表人:杨长海,董事长。
原告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被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对涉案名称为“门锁”(专利号:ZL201220408392.1)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16日予以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被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