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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宇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69号
案件名称69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宇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万宇校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6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宇校。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宇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店铺内使用“欧普”、“OPPLE”字样,并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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