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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泗洪县环球手机大卖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642号
案件名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泗洪县环球手机大卖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泗洪县环球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64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经营场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西环路西侧。

负责人:权文斌。

被告:泗洪县环球手机大卖场,经营场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青阳镇泗州西大街。

投资人:姜宗兴。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泗洪县环球手机大卖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以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原告未交纳且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书面确认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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