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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谢达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刑更991号
案件名称罪犯谢达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达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刑更991号 罪犯谢达,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苏0612刑初6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谢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8月、2020年2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建议对罪犯谢达予以假释。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假释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二次。

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罪犯假释担保和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谢达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算,即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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