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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滨州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691民初610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滨州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滨州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610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七路6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T。

法定代表人:常立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利,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滨州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对被告滨州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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