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2民初5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平城区丁威烟酒店,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恒园魏都100号门面房。
经营者:丁威威,男,1997年1月16日出生,住大同市平城区恒园魏都100号门面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平城区丁威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