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476号之一 原告:台州市爱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繁三村。
法定代表人:徐正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八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3号701单元之四。
法定代表人:郑伟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莉,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台州市爱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八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台州市爱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爱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台州市爱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