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初6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浦头镇恒龙百货超市店,经营地址在江都区浦头镇江灵路188号。
经营者:袁恒龙。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浦头镇恒龙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