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26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宏域友创数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路西华强广场裙楼三层H3B031号。
经营者:郑捷华。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宏域友创数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2020年4月24日,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