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559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362号3813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N。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威,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青木水源餐饮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桂庙61光彩新世纪家园裙楼301(11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7E。
经营者: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森,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祎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青木水源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550元,余款人民币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