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2990号之一 原告: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563379878D)。
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朱子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江元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江东宁东润元昌茶业商行(注册号:330204602137020)。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南路145号A16号。
经营者:林东波。
被告:东莞市溢珍阁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0N154N)。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宏业北路11号图强大厦3号A铺。
法定代表人:林佳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东波、谭凤姣,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宁东润元昌茶业商行、东莞市溢珍阁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