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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静芳与泉州市洛江区马甲好来服饰店、陈爱枚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执934号之一
案件名称尤静芳与泉州市洛江区马甲好来服饰店、陈爱枚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尤静芳;泉州市洛江区马甲好来服饰店;陈爱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9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尤静芳,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代理人:**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市洛江区马甲好来服饰店,工商登记注册号码:350504600185866,经营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梧峰村许坂17号。

被执行人:陈爱枚,女,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系泉州市洛江区马甲好来服饰店工商登记业主。

尤静芳与泉州市洛江区马甲好来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好来服饰店立即停止侵害第8702913号、第8627664号、第221310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好来服饰店赔偿原告尤静芳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1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三、驳回尤静芳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270元,由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好来服饰店负担。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尤静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2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2020年2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3月4日,经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4月21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陈爱枚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2193元,本院扣划后发还本案申请执行人。

5、2020年5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134270元,实际执行到位22193元,尚有1120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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