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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威县荣起百货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017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威县荣起百货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威县荣起百货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1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威县荣起百货门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水西路北侧。

经营者:张保山。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与被告威县荣起百货门市(以下简称荣起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自拍杆商品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52××××.0,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019年5月,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原告专利,通过兜兜百货旗舰店销售了大量侵权产品,经分析被告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产品,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列写的被告名称为威县荣起百货门市,经营场所为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水西路北侧,经营者为张保山,无电话号码。

本院根据被告上述信息,以“法院专递”邮件向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邮件被退回,退件原因为“原址查无此人”、“原写地址不详”、“无法联系收件人”。

本院多次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合法准确的注册登记档案信息,原告一直未提供,故本院无法认定被告荣起门市的基本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九份,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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