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民终1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全媒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80号内二号楼五层B164。
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刚,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振华,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巨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内2-B6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灿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刚,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全媒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媒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巨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火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媒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全媒派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无需赔偿,与巨火公司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一、二审诉讼费由腾讯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全媒派公司名称是自己思考且经工商局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并非抄袭腾讯公司;
全媒派公司并未单独突出使用“全媒派”三字,均以公司全称进行合法经营,故不存在商标侵权;
一审判决将腾讯公司的知名度等同于全媒派商标的知名度存在错误;
涉案“全媒派”商标注册在2016年10月,而全媒派公司的域名quanmeipai注册在2015年1月,且腾讯公司所提交证明涉案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涉案“全媒派”商标只通过了35类中“商业企业迁移”这一小项,故全媒派公司申请注册的“全媒湃”商标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腾讯公司提交的与全媒派公司的合同属于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提交的全媒派与Burbeery、万宝龙原生广告提纲等证据系单方制作,不应认定其真实性。
2.一审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全媒派公司与腾讯公司的业务并非属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且全媒派公司亦未使用腾讯公司的名称或域名导致混淆或误认,故一审判决认定全媒派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错误;
腾讯公司并未尽力举证证明其损失,全媒派公司提交了相关账簿、资料,一审法院亦未重视,也未开庭质证,酌定30万元损失明显过高,要求巨火公司承担10万元的连带责任亦属不当;
一审法院未听取全媒派公司关于腾讯公司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压小企业阻碍自由竞争的观点存在不当。
3.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
一审法院对全媒派公司提交的包含反垄断观点的补充意见及补充证据未开庭质证。
腾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全媒派公司将全媒派作为企业名称字号,在经营的网站上多处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对外从事代运营、媒体广告发布等业务,不仅侵犯腾讯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1.腾讯公司从2014年3月即开立了全媒派公众号且持续发表文章,2015年8月申请注册商标,而全媒派公司在2017年才注册公司并使用相关域名。
2.巨火公司二审未提起上诉,故巨火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
3.本案不适用反垄断法。
4.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30万元并无不当。
巨火公司述称,认可全媒派公司的上诉意见。
腾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全媒派公司、巨火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网站、交易文书、宣传资料等经营活动、宣传、推广活动中使用“全媒派”、“全媒湃”商标;
2.全媒派公司停止使用“全媒派”字号,限期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或注销;
停止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全媒派公司关闭公司网站(××、××),将××、××域名转让给腾讯公司或注销上述域名;
3.全媒派公司、巨火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4.全媒派公司、巨火公司承担腾讯公司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7万元;
5.全媒派公司、巨火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腾讯公司系一家知名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
2016年10月7日,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分别取得第17704049号商标以及第17704268号商标,其中第17704049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8类:新闻社、信息传送;
计算机终端通讯;
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
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
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
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
提供互联网聊天室;
提供在线论坛;
数字文件传送。
第17704268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育信息;
安排和组织大会;
流动图书馆;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
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
摄影;
新闻记者服务;
原文稿撰写(广告稿除外);
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
娱乐信息。
该两商标有效期均至2026年10月6日。
全媒派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31日,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
市场营销策划;
网站建设、维护。
巨火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广告发布等。
2018年7月24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巧向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王巧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相应操作,公证员监督上述过程并据此出具(2018)深前证字第021978号公证书。
据该公证书后附打印件显示,进入网址为××的网站,首页左上方标注标识,正中标注“代理全媒湃产品共享千家媒体资源移动互联网流量广告资源”以及“全媒湃自主研发代理网媒平台增值计划”等,“精选产品和服务”包括快速排名、新闻套餐、智能推荐、全网媒体等。
另有“全媒湃是国内最专业,最大的一站式媒体广告投放平台”、“成立不到1年代理商近五百家,日均投放20000篇新闻稿,帮助了大量的渠道公司业务成功增量”、“通过全媒湃系统投放稿件的代理超过500家,日活跃量代理了在300多家,全国拥有2000+家新闻媒体”等相应表述。
点击网站首页右上角的“代理系统”,进入“媒体投放管理系统”界面。
而在登录网址为××的网站,显示与前述相同的“媒体投放管理系统”界面。
键入××/mediacheck网址,进入“全媒湃互联网营销自助应用平台”界面,其中“全媒湃”三字突出标注。
而点击该网页下方的“公司官网”链接至前述××的网站。
键入http://ruixuan.wangmeiyijia.com,进入“全媒湃”网媒代理平台,在该网页页面中,“全媒湃”三字突出标注。
经登录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网站首页网址为××的网站主办单位为全媒派公司,双方确认该域名注册时间为2015年1月。
同时首页网址为××亦属于该公司。
而经查询,网站首页网址为××(网媒E家)的网站主办单位为巨火公司。
诉讼中,全媒派公司、巨火公司述称两公司彼此独立,后台之所以会跳转是因为全媒派公司将网媒E家域名做了备选域名,在全媒派网站遭到攻击无法打开时,客户可以通过网媒E家登录,两者登录后的功能和界面是一致的。
同时,全媒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庭审中确认上述网站均自2017年底开始运营,自2015年1月注册后至2017年底域名为闲置状态,而该域名最初系公司在网站上自他人处购买所得。
一审庭审中,经双方确认,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全媒派”,首项为全媒派公司网站。
2018年9月29日,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邵旸向苏州市苏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公证处公证员随同邵旸前往位于崇文路××××交叉口的苏州国际科技园,来到标识有“2栋”、“B座”的大楼6楼,进入了门口标识有“江苏天睿智和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场所,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上述地点会议室,邵旸向对方一男性工作人员索要宣传资料并表示要求签订服务合同,随即该工作人员用电脑打印了一张清单,同时出示了该有全媒派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一式两份《广告发布合作协议书》。
邵旸在上述两份《广告发布合作协议》上签名,一份由对方工作人员收回,另外一份及清单打印件由公证员带回公证处复印,复印后原件交邵旸带走自行保管。
公证员监督上述过程并出具了(2018)苏苏证经内字第2552号公证书。
根据上述《广告发布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全媒派公司)为甲方(邵旸)提供广告内容发布服务,甲方可通过乙方旗下的平台全媒湃(××)发布广告。
甲方向乙方支付广告发布金额,合计3000元。
2018年10月17日,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邵旸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邵旸用公证处计算机和网络环境进行相应操作,公证员监督全过程并据此出具(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5976号公证书。
据公证书后附网页显示,进入网址为××的网站,邵旸输入账号密码后进入广告投放管理系统并进行了文稿发布操作。
2018年10月26日,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吴长雪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处由公证员依据吴长雪确认的公证步骤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将相应操作过程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公证处据此出具了(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017号公证书。
依据公证书后附网页显示,账号为“全媒派”自2016年至2018期间在网址为××(36氪)的网站上发布了大量的主题文章;
其中大部分文章后附标识以及“全媒派原创稿件,未经授权谢绝转载”等声明。
点击百度搜索页面项下“全媒派腾讯新闻”浏览页面,可见内有“千万别忽略芬兰正在崛起的游戏公司”文章,并有“全媒派,腾讯新闻旗下全球媒体资讯先锋站”等相应栏目介绍。
点击百度搜索页面项下“全媒派直播腾讯新闻腾讯网”,可见其进行两会直播报道的相关页面。
点击百度搜索页面项下“全媒派知乎”,可见“全媒派”账号在知乎网发布大量文章。
2017年5月,“界面新闻”网站刊登有“全媒派”所发布的“社交网络吸粉4000万+Burberry找到打开年轻人荷包的方式”一文;
2017年9月,“搜狐网”刊登有“全媒派”所发布的“新中产‘物欲法则’:当男人用买买买对抗焦虑”一文;
腾讯公司据此主张其全媒派与Burberry、万宝龙等国际知名品牌合作,通过发布原生广告的方式宣传“全媒派”品牌。
此外,2016年3月,中信出版集团出版《众媒时代》一书,该书在封皮内页显著标注了标识。
“全媒派”开设有微信公众号,经腾讯公司一审当庭演示,该公众号中自2014年3月即开始持续发布文章,截止本案诉讼,该公众号中存有2400余篇原创文章,该公证号的认证时间为2015年6月。
依据该公众号刊登文章显示2014年-2016年期间,全媒派曾经以举行沙龙等方式开展部分线下活动。
另查明,2017年11月1日,全媒派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全媒湃”商标注册,其中,申请号为27227902号商标申请注册服务类别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
初审公告日期为2018年8月20日,后腾讯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目前处于商标异议审查阶段。
第29219117号商标申请注册类别为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
摄影;
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等。
该商标目前显示为驳回复审阶段。
再查明,一审诉讼中,腾讯公司提交了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发票等,主张其为制止侵权支付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12072元,购买服务费3000元,差旅费928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腾讯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害腾讯公司系第17704049号标以及第17704268号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全媒派公司、巨火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商务交易文书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了“全媒派”及“全媒湃”标识,其中“全媒派”与腾讯公司注册商标文字完全一致,从消费者一般认读角度而言,两者属于相同标识,而“全媒湃”尽管与注册商标存在一字之差,但读音仍然一致,不影响呼叫识别,故应认定为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结合全媒派公司、巨火公司实际从事网络广告投放、媒体信息推送以及相应文稿编辑等经营业务,与腾讯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别构成相同或近似。
而腾讯公司“全媒派”商标本身为臆造词汇,显著性较强,且经腾讯公司持续大量宣传推广,在相关消费群体中亦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全媒派公司、巨火公司上述未经授权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尊重他人已有的市场经营成果,不得基于不当手段获取相应市场优势和交易机会。
本案中,腾讯公司创立全媒派品牌,从现有证据显示,尽管涉案商标获准注册于2016年,但腾讯公司于2014年已开始在“全媒派”微信公众号中持续发布文章,并且之后在“36氪”、“知乎”等知名门户网站中以“全媒派”之名发布大量文章,同时,依托腾讯品牌在网络媒体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16年首次出版发行的《众媒时代》一书封皮内页显著位置标注了“全媒派”商标,“全媒派”还进行了2016年两会直播报道,加之其后与知名品牌的广告合作,各类线下活动的开展等,使得“全媒派”品牌的知名度不断拓展,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
全媒派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其在与“全媒派”品牌间无任何渊源的情况下将“全媒派”作为企业字号并且以“全媒派”或“全媒湃”之名开展商务活动,在“全媒派”作为臆造词汇且由他人在先使用,全媒派公司对其字号并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以合理推定其注册使用该字号主观上具有搭载他人在先商誉的故意。
客观上,“全媒派”作为腾讯公司商标以及全媒派公司字号的唯一识别要素,全媒派公司无论是否突出使用均不可避免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从厘清双方权利边界,根除市场混淆的原则出发,全媒派公司字号应当判令予以变更。
同时,全媒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没有相应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即以“国内最专业,最大的一站式媒体广告投放平台”等表述进行推广宣传亦属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倡导的诚信经营原则,构成了虚假宣传。
关于腾讯公司所指控的域名问题,综合本案事实,全媒派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未对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予以合理避让,将他人商标文字注册为字号,并且在网站、交易文书等商务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上述一系列行为均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仿冒行为,应依法给予否定性评价,在此前提下,其使用纯粹由全媒派三字拼音所构成的域名亦不具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全媒派公司、巨火公司侵权责任的确定如上所述,涉案被诉侵权网站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对腾讯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由于巨火公司所经营的××网站能够进行链接进入被诉侵权网站,全媒派公司、巨火公司亦无法对其经营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故全媒派公司、巨火公司应共同承担由此导致的侵权责任。
全媒派公司同时实施了商业仿冒、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腾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全媒派公司、巨火公司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获收益的具体数额,故本案依法适用法定赔偿。
综合腾讯公司商标知名度、全媒派公司、巨火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腾讯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项因素酌情判定全媒派公司赔偿额为30万元。
由于全媒派公司、巨火公司侵权行为范围不同,故巨火公司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苏州全媒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巨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苏州全媒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全媒派”字样的企业字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到行政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三、苏州全媒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以及使用××、××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苏州全媒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苏州巨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360元,由苏州全媒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巨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全媒派公司提交如下新证据:证据1:林佳泽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
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
证明全媒派公司的企业名称是通过独立思考并结合业务特色来取名的,具有合法性、正当性。
证据3:全媒派公众号文章4篇,证明全媒派公司实际上并未对外全面使用“全媒派”这一商标,且该商标不具有驰名商标的属性。
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
证明腾讯公司在取证过程中涉嫌非法取证。
证据5:SEO综合查询信息;
证据6:全媒派公司全媒湃商标注册公告。
证明全媒派公司的域名注册时间早于腾讯公司的商标注册时间,且全媒派公司使用的是自己注册的“全媒湃”商标。
证据7:腾讯全媒派招聘信息以及全媒派公司与招聘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
证明腾讯公司以前并未涉及相关业务,招聘信息上所涉及的业务部分与全媒派公司业务重合,系腾讯公司恶意为之。
证据8:时政新闻图片,证明“全媒”两字已经成为通用名称,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因此全媒派公司使用的“全媒湃”与腾讯公司“全媒派”不具有相似性,不构成侵权。
腾讯公司质证意见:全媒派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均不是一审判决之后形成,不属于新证据,不应被作为新证据采信。
证据1、2均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达到全媒派公司的证明目的。
对证据4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对证据5、6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但是不认可全媒派公司的证明目的。
全媒派公司域名实际使用时间是在2017年底,全媒湃商标目前处于异议中。
对证据7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招聘信息并非腾讯公司发布。
对证据8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达到全媒派公司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证意见:对全媒派公司提交的证据1、2、4、7,其形式为复印件或打印件,且所载内容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亦达不到证明目的,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3、5、6、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据8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3、5、6的关联性将在裁判理由部分详细阐述。
腾讯公司、巨火公司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全媒派公司在一审法院2019年2月26日开庭结束已经闭庭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27日提交了一份补充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反垄断纠纷”,全媒派公司有权提起反诉,请求恢复法庭调查,调查腾讯公司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全媒派公司是否侵犯了腾讯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2.全媒派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一审判决确定的法律责任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一、全媒派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关于商标侵权行为首先,根据腾讯公司提交的(2018)深前证字第021978号公证书内容可知,全媒派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中有如下宣传内容:“日均投放20000篇新闻稿”“通过全媒湃系统投放稿件的代理超过500家,日活跃量代理在300多家,全国拥有2000+家新闻媒体”,上述内容表明全媒派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并非完全对应其所称的广告业务,结合其在二审听证过程中陈述其业务主要是通过“软文”发布,故可以认定全媒派公司的业务并非传统的广告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故全媒派公司的发布内容亦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对广告内容的要求。
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认定全媒派公司的业务范围与腾讯公司第38类(新闻社、信息传送等)以及第41类(新闻记者服务、原文稿撰写等)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类别构成相同或近似,具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全媒派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全媒派”及“全媒湃”标识,其中“全媒派”文字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完全一致,“全媒湃”与涉案注册商标虽然有一字区别,但是读音、呼叫完全一致,两者构成近似。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全媒派公司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并无不当。
最后,虽然全媒派公司申请注册的“全媒湃”商标已经核准注册,但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是2018年11月21日,远晚于腾讯公司涉案“全媒派”商标的注册时间,故“全媒湃”商标的注册并不能否定全媒派公司之前的商标侵权行为。
综上,全媒派公司未经授权在相同或类似类别的服务中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构成对腾讯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腾讯公司使用“全媒派”标识以及注册涉案商标均在全媒派公司成立之前。
全媒派公司虽辩称其网站域名在2015年注册,但是根据全媒派公司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的自述,其公司网站也是从2017年底开始运营,在2015年至2017年之间并未实际使用相关域名。
而腾讯公司对“全媒派”标识的使用从2014年开始,涉案商标亦是在2016年注册。
其次,关于全媒派公司名称的来源。
全媒派公司一直主张其准备了五个企业名称供工商部门核准,工商部门最终核准了全媒派公司的名称,但是关于这一事实其仅是口头陈述,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确实提交了其他企业名称申请注册。
再次,关于腾讯公司“全媒派”标识及商标的知名度。
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在2017年全媒派公司成立之前,腾讯公司已于2014年开始在“全媒派”微信公众号中持续发布文章,并组织了线下沙龙等活动,在出版的《众媒时代》一书封皮内页亦标注了“全媒派”标识。
上述事实均可以认定在全媒派公司成立之前,经过腾讯公司的宣传推广,“全媒派”标识及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最后,全媒派公司在公司官网中的宣传内容,有部分还属于虚假宣传内容,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倡导的诚信经营原则。
综上,全媒派公司将腾讯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容易引人误认为其与腾讯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且在公司网站进行虚假宣传活动,故一审法院认定全媒派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一审判决确定的法律责任适当首先,关于巨火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连带责任问题,因巨火公司二审并未提起上诉,故该问题不在本案二审审查范围,本院不予理涉。
其次,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30万元赔偿额,全媒派公司认为明显过高,但其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并未针对赔偿额提交任何具体证据,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结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进行酌定亦无明显不当。
最后,关于全媒派公司提出的反垄断观点问题,本院认为,一方面全媒派公司提出相关观点时一审庭审已经闭庭,其提出相关观点的时间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
另一方面,本案系腾讯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全媒派公司作为被告在应诉过程中显然不能直接要求法院改变本案的案由及争议的焦点问题,如其认为腾讯公司存在垄断问题,仍可另行主张。
一审法院对其在闭庭后提出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补充意见未予理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全媒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苏州全媒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