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知民初226号原告:重庆市巫山县峡江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红花村4组。
法定代表人:杨寿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喆,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荻,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峰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石良司村43号。
法定代表人:钱显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哲,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朝,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昌市金龙阳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长江市场)。
法定代表人:肖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娥,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巫山县峡江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峰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金龙阳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2020年4月27日庭审中,原告重庆市巫山县峡江茶业有限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宜昌市金龙阳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2020年5月11日,原告重庆市巫山县峡江茶业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还存在其他侵权人为由,申请撤回对宜昌峰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巫山县峡江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巫山县峡江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重庆市巫山县峡江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