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1734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G,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赵翠红百货店,注册号320114600410648,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朝阳西苑16栋1号门面房。
经营者:赵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赵翠红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赵翠红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