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519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周钧,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居鳌酒业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福润雅居5B区1号门面店。
经营者:胡国生,男,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胡国生,男,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居鳌酒业经营部、胡国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