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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永安市红舞鞋少儿舞蹈艺术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4民初56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永安市红舞鞋少儿舞蹈艺术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永安市红舞鞋少儿舞蹈艺术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民初56号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化东路**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16216464。

法定代表人:冯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吴丽,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敬蕊,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市红舞鞋少儿舞蹈艺术团,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新佳洁广场****社会信用代码52350481565371175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黄瑞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首桃,福建壹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棠,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永安市。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红舞鞋少儿舞蹈艺术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红舞鞋少儿舞蹈艺术团于2021年3月8日以其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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