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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兴好伊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483民初460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兴好伊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好伊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483民初460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杰,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好伊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梧桐村大道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CYYAL5C。

法定代表人:刘海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璐,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好伊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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