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721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沧区龙鑫佳超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润来通市场内。
经营者:吴盛。
被执行人:吴盛,男,1979年8月21日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沧区龙鑫佳超市、吴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042元,申请执行费6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吴盛名下银行存款9992.45元,在扣缴执行费66元后,余款发放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尚未受偿的债权,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