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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中楠与永康市固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826号
案件名称周中楠与永康市固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中楠;永康市固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826号 原告:周中楠,男,汉族,1992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陈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固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溪边村清童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金苗。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周中楠与被告永康市固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周中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并明确表示将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中楠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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