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227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连川,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成付百货超市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者:金成付。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成付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