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0782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85291356。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被执行人张中峰,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住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中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2民初206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中峰赔偿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7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中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张中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中峰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中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被执行人张中峰名下位于东阳市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该房产有抵押且与抵押价值相当。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中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张中峰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中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张中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6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