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12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凯,江苏晟旻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县金睿五金电料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
经营者:潘清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金睿五金电料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