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知初54号之一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礼嘉神宇电子厂,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武阳村。
经营者:胡祖其。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常州市武进区礼嘉神宇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5月16日,原告胡正宇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胡正宇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