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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赠、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民终546号
案件名称李军赠、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军赠;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终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赠,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军赠因与被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2016年12月15日,案外人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贵富侨公司)与李军赠签订《连锁加盟合同(派技师A型)》,以合同形式将包括涉案第1967348号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李军赠使用,二者之间属于特许经营关系。

李军赠与家贵富侨公司在加盟合同第三条“甲方的责任”第(5)点中约定,“授权乙方(李军赠)《家贵富侨》品牌具有合法使用权,如因品牌原因,产生的纠纷和责任,全权由甲方(家贵富侨公司)承担。

”李军赠在二审庭审中辩称,家贵富侨公司在与其签订加盟合同时,向其出示了原商标权人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原件以及相关的权利证书,其作为普通经营者有理由相信家贵富侨公司有权进行授权,其已经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

李军赠还辩称,其店内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物品、牌匾均是由家贵富侨公司提供。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将家贵富侨公司追加到诉讼中,导致家贵富侨公司是否有权转授权,涉案注册商标、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均由家贵富侨公司提供,特许人家贵富侨公司对被特许人金盆洗脚保健院经营的控制程度等基本事实均无法查清,无法判断李军赠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在李军赠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还涉及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的认定。

故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

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应追加家贵富侨公司参加诉讼,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后再行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军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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