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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钱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115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钱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钱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15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耀,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钱耀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4月24日,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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