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王德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民终317号
案件名称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王德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王德卫;王曾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民终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士英里幸福家园**。

法定代表人:刘振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君,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卫,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庶瑜,辽宁大伦天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曾蕊,女,198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涛,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德卫、王曾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世缘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支持盛世缘公司原审诉求数额。

2.判决王曾蕊承担赔偿责任。

3.诉讼费由王德卫、王曾蕊承担。

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结合被告侵权时间较短、数量较少等因素,酌定被告王德卫赔偿原告45000元(含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律师费等费用)”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2.原判王曾蕊不承担王德卫商标侵权责任适用法律不当。

王德卫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曾蕊辩称,王曾蕊未参与实施过侵权行为,也未获得过任何利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盛世缘公司的上诉请求。

盛世缘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德卫、王曾蕊向盛世缘公司支付赔偿款133827元;

2.判令王德卫、王曾蕊承担盛世缘公司在商标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32218.4元及律师费52024元,共计84242.4元;

3.诉讼费用由王德卫、王曾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于1996年8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了第866912号“牛栏山”图文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3类,具体包括:开胃酒、葡萄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子饮料、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米酒、青稞酒、黄酒、料酒。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于2002年5月28日受让取得该商标,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7日。

2019年9月16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辽宁省锦州市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月(210702197312040047),在锦州地区协调、配合各执法职能部门的打假、产品真伪鉴定工作。

授权委托期限:2019年9月6日-2020年9月5日。

2018年12月5日,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7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人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张安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人邓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四、被告人代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五、依法没收被公安机关搜缴并扣押的假酒及相关物品。

”王**、张安生、邓武、代颖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辽07刑终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7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五项及第四项中对上诉人代颖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7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第四项中对上诉人代颖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代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述生效判决认定,2015年至2017年期间,王**向张安生、邓武二人订购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42度265ml、500ml各1万余箱,从2016年1月份至2017年5月16日,先后以每箱60元至102元不等价格在锦州市进行销售。

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证明:王**、代颖处查获扣押及销售标注为牛栏山注册商标的陈酿白酒系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商品。

王德卫靠运送雪花啤酒为业,从2016年10月起至2017年4月,王德卫从王**处多次购进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并转卖获利。

王德卫与王曾蕊于2007年8月9日结婚,后于2020年4月20日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及特许使用权利人,其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系第866912号“牛栏山”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盛世缘公司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取得了对案涉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相关民事权利,故盛世缘公司有权就案涉的商标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同时,王德卫从王**处购买并转售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行为侵犯了案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王德卫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王曾蕊是否应与王德卫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侵害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侵权类型。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王曾蕊与王德卫存在共同实施侵害案涉商标专用权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曾蕊单独实施或与王德卫共同实施了侵害案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虽王德卫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王德卫与王曾蕊婚姻存续期内,但盛世缘公司主张王曾蕊应与王德卫共同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同时,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综合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盛世缘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王德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不足以证明王德卫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结合王德卫侵权时间较短、数量较少等因素,酌定王德卫赔偿盛世缘公司45000元(含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律师费等费用)。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王德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000元;

二、驳回原告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1元,由原告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负担3627.75元,被告王德卫负担943.25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现无充分证据证明王德卫购进并实际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的具体数量,盛世缘公司以上游销售者的销售数量按比例分摊方式,估算王德卫等9名下游销售者的销售数量,依据不充分。

在盛世缘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王德卫侵权获利情况,亦无相关许可使用费可参照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王德卫侵权时间较短、数量较少等因素,酌定王德卫赔偿盛世缘公司45000元(含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律师费等费用)适当。

盛世缘公司上诉提出一审判赔数额过低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本案并无证据证明王曾蕊与王德卫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对盛世缘公司主张王曾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诉请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1元,由上诉人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