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罗永才、黄贵红、彭发明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5刑终76号
案件名称罗永才、黄贵红、彭发明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永才;黄贵红;彭发明;王林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刑终76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永才,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3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贵红,女,1979年2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3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2020年7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发明,男,1958年2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林,男,1960年3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投案,次日采取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四川省长宁县看守所。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永才、黄贵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原审被告人彭发明、王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川152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罗永才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处被告人黄贵红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判处被告人彭发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判处被告人王林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王林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林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林撤回上诉。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