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162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林林。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林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申请将请求对方赔偿数额由40000元变更为20000元,并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