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32号之一 原告:成都阿尔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丽春镇清河社区6组。
法定代表人:王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易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绿汀路1号1幢803室。
法定代表人:余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魏凯悦,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阿尔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法公司)与被告杭州易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随公司)侵害外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阿尔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易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到庭参加诉讼。
阿尔法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阿尔法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阿尔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04元,减半收取7302元,由原告成都阿尔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成都阿尔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