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刑更1020号罪犯李英伟。
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
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苏0585刑初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英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20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5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5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认为,罪犯李英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李英伟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英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1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获得表扬3次。
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英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应予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英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