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405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发满,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英,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柳林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以南城市之光小区商业A幢114号。
经营者:柳枫,男,汉族,1986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柳林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