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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08号
案件名称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锦萍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龙泉街道办事处王蓝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发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尧,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忠武,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彭光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晓庆,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锦萍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曹魏大道。

法定代表人:冉燕顺。

上诉人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河北锦萍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萍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湘01知民初215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九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九合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被诉侵权设备的制造、销售及使用地均不在湖南省长沙市,因此,无论从被告住所地还是侵权行为地而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不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三一公司、锦萍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

”第二十四条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三一公司提交了(2019)湘长华证内字第1876号公证书等证据用于证明九合公司在长沙市举办的2019长沙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会上展出了被诉侵权产品等。

上述初步证据表明湖南省长沙市为九合公司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实施地,即本案侵权行为地。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三一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能否成立,由本案实体审理阶段解决,管辖权异议审查中不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九合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九合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孔立明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宋磊 书记员汪妮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08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沈红雨 审判员:孔立明、于志涛 法官助理:宋磊 书记员:汪妮 裁判日期 2020年5月22日 涉案专利 “一种泵送机械”实用新型专利(ZL20102053××××.2) 关键词 管辖;

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行为地;

许诺销售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河北锦萍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四条。

法律问题 侵害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因侵害专利权提起的诉讼,依据初步证据能够认定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实施地的,该行为实施地构成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诉讼具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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