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129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优伊美服饰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石背路得众工业园5栋3楼305。
法定代表人:曾庆然。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优伊美服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