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2民初7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高县贺亮烟酒店,住所地:阳高县龙泉镇宏泰家园商铺23、24号。
经营者:贺亮。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高县贺亮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