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278号 原告:四川百年升达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恒山南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达,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单洋,总经理。
原告四川百年升达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四川百年升达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百年升达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计55900元,由原告四川百年升达家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