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92号 原告:黄少锐,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政,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黄少锐与被告杨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黄少锐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黄少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少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少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少锐负担。
原告黄少锐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